哪些屬於勞動爭議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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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問題應該具體分析,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實上,在解決勞動爭議時,也應該要做到此點。那麼,在法律上,哪些屬於勞動爭議的範圍呢?對於屬於勞動爭議範圍內的糾紛,我們不僅可以協商處理,還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那勞動爭議仲裁的效力如何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闡明。

哪些屬於勞動爭議的範圍?

一、哪些屬於勞動爭議的範圍

下列勞動糾紛屬於仲裁委受理範圍: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和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認定勞動合同無效、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及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5、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6、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7、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因返還訂金、保證金、提押金(物)發生的爭議或因辦理職工檔案、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發生的爭議;

8、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理的其它勞動爭議。

二、勞動爭議仲裁的效力如何

勞動法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仲裁程序結束。在此期間可以調解解決,也可以裁決解決。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的,仲裁庭製作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庭裁決的,製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後,十五日內暫不生效,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未起訴的,裁決書產生法律效力。仲裁調解書與裁決書生效後,法律效力相同,當事人應當依照規定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一規定確立了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原則。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是關於“哪些屬於勞動爭議的範圍”以及“勞動爭議仲裁的效力如何”的法律內容,希望對解決您的勞動糾紛能有一定的幫助。在這,需要提醒廣大勞動者注意的,勞動仲裁是勞動者進行勞動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即在未經仲裁前,勞動者是不可以直接申請訴訟的。當您被單位侵權卻不知道該如何維權時,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您想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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