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又犯罪誰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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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又犯罪誰收監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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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如果又犯罪能逃掉嗎


緩刑期間如果又犯罪是逃不掉的。

如果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罪的,應該撤銷緩刑,並對前後罪所處的刑罰進行數罪併罰。

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後逃跑、逃避法律責任的,可由公安機關予以通輯,將犯罪分子抓捕歸案只是時間問題。

《刑法》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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