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子女撫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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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子女撫養問題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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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子女的撫養問題



    夫妻離婚後,是從法律上解除了婚姻關係,夫妻間的相互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但是,這並不意味着解除了婚姻關係也就解除了對孩子的撫養、教育的義務。


    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由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夫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對於離婚案件中的子女撫養問題必須慎重處理,因為這不僅關係到子女今後的成長問題,而且可以穩定離婚後的男女雙方的關係,不至於因子女的撫養問題發生矛盾。人民法院處理此問題應依照《婚姻法》第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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