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辦理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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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辦理財產公證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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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財產公證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離婚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提交的財產協議書籤名。至此,離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兩週後當事人就可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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