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孩子撫養費需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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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孩子撫養費需要什麼證據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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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變更撫養費需要什麼證據

一、增加撫養費要哪些條件根據《婚姻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所以,如果離婚時協議或者判決確定的撫養費不足的話,子女可以再次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但是是否能夠變更撫養費,關鍵是看是否有變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以再次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二、起訴變更撫養費需要什麼證據若要起訴變更撫養費,我們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相應證據主要是:(1)開銷增大的相關證據,比如生活消費增加的相關證據票據或者住院、上學的大額開銷的相關票據;(2)撫養人收入增加的相關證據,比如納税證明、工資條等證據。只有通過上述證據,我們才可以證明有變更撫養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變更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才能夠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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