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及詐騙罪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W
招搖撞騙罪及詐騙罪區別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對於招搖撞騙最與詐騙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後者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二)、侵犯對象不同。
前者的對象既包括錢財等物質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質性利益。
後者的對象則僅限於錢財。
(三)、構成犯罪的手段不同。
前者只能是採用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地位、職稱的方法進行欺騙。
後者則可以用任何方法進行詐騙。
(四)、犯罪數額不同。
前者的成立不以詐騙財物數額較大為要件。
後者則必須達到規定的數額才構成犯罪。
(五)、犯罪目的不同。
前者行為人可以是追求物質性利益,也可以是追求非物質性利益。
後者則僅限於非法佔有物質性利益(公私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