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重點學科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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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重點學科申報
司法鑑定總則的重點是什麼

1、進一步落實了司法鑑定人負責制


司法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和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別和判斷,並對自己作出的鑑定意見負責,是《決定》確立的司法鑑定人負責制的核心內容。《通則》使這一原則得到了落實,如規定司法鑑定人應當遵守保密義務、迴避義務、出庭作證義務、獨立出具鑑定意見;對複雜、疑難和特殊技術問題諮詢相關專家意見的,最終鑑定意見仍然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鑑定人出具;多人蔘加的司法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等。


2、加強了司法鑑定機構的監管職責


司法鑑定機構是司法鑑定人的執業機構,也是組織進行司法鑑定活動的主體。《通則》明確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加強對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其內容主要有:依法審查和受理鑑定委託;指派司法鑑定人,監督司法鑑定人遵守法定義務、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遵守技術規範和鑑定時限;監督司法鑑定材料的使用和保管;統一收取司法鑑定費用;督促司法鑑定人依法出庭作證,執行有關鑑定人迴避的制度;組織進行專家諮詢和多機構鑑定;組織複核以及糾正違規行為等。上述規定將使司法鑑定機構在組織、管理、監督司法鑑定人的鑑定活動中,發揮主體性作用。


3、體現了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建立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兩結合的管理模式,是司法鑑定體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之一。已有相當多的地方成立了司法鑑定協會,重視發揮司法鑑定行業組織對司法鑑定活動的行業監督及自律管理的職能,對規範司法鑑定執業行為,保障司法鑑定質量,推進司法鑑定的規範化、制度化和科學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通則》肯定了行業組織在制定行業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中的作用,賦予了行業組織對違反行業規範的行為給予行業處分的權力。


4、規範了重新鑑定的受理條件


針對當前訴訟活動中人民羣眾反映強烈的多頭鑑定、重複鑑定和久鑑不決的突出問題,《通則》在現行法律規定的框架下,從實施程序和技術要求的角度,明確規定了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條件和要求,並對重新鑑定的受理、承擔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資質條件和主體資格等作出了相應規定。


其他法律條文的總則一樣,司法鑑定總則對在成為司法案件的司法鑑定人應該遵守的準則、應該按照怎樣的程序進行鑑定等作出了規定,該總則存在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加強司法鑑定機構的監管機制,使得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之間的結合更加的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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