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能重新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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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可以重新申請: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其他情形。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條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鑑定程序是指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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