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作為合同內容的條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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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作為合同內容的條件有
格式條款作為合同內容的條件有
格式合同的條件有:
1、合同約定內容本身是合法有效能夠成立的;
2、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履行提請告知義務,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必要時加以解釋説明;
3、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得違反公平原則,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限制或免除對方主要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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