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時合同的形式和內容條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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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時合同的形式和內容條款有哪些?

(一)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約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合同的條款一般包括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

1、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它決定着合同的類型,確定着當事人各方權利和義務,處於相當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情況下,欠缺主要條款,合同即不成立。主要條款包括:

(1)標的

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

(2)質量和數量

標的的質量和數量是確定合同標的具體條件,是這一標的區別於同類另一標的具體特徵。

(3)價款或酬金

價款和酬金是有償合同的主要條款。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關係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利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

(5)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債務,使守約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對當事人的利益關係重大,合同對此應予明確。

(6)解決爭議的方法

一旦合同訂立,如在履行中產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仲裁,或者訴訟解決其爭議,有利於合同爭議儘快解決,並最終從程序上保障當事人的實體性權益。

2、合同的普通條款

合同的普通條款,是指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它包括以下類型:

(1)法律未直接規定,亦非合同類型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例如不可抗力和免責條款等。

(2)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於當事人的行為,或基於合同的明示條款,或基於法律的規定,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該條款主要指某些公認的商業習慣或經營習慣、交易慣例規則,特定行業規則等組成。

(3)特意特定條款。這是當事人有意將合同條款留待以後談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確定,或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它不妨礙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形式:

是指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現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1、口頭形式

指當事人只有口頭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合同形式。口頭形式優點在於方便快捷,缺點在於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口頭形式適用於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關係。

2、書面形式

是指當事人以合同書或者電報、電傳、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形式等各種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有利於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應該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又可分為下列幾種形式:

(1)由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並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簽字蓋章。

(2)格式合同。

(3)雙方當事來往的信件、電報、電傳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想要簽訂合同的時候,可以由雙方當事人之間在充分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一份書面合同或者是口頭合同,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是要式合同,此時只能以書面的形式固定下來,如果不是要式合同,此時既可以採取書面的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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