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不服向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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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不服向哪起訴
對於行政複議不服,不服行政複議去哪起訴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由此可知,行政複議後不服起訴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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