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複議不服可以向哪些部門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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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複議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行政複議不服可以向哪些部門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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