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合同到期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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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合同到期不走
物業公司合同到期沒續簽,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嗎

1、合同法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後,物業公司沒有與業主委員會續簽合同但對物業繼續進行管理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條按公平原則來處理。


所謂公平原則是指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要以公平的觀念來調整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使合同雙方的利益均衡,從而達到公正與合理的目標。小區裏的物業服務合同儘管沒有續簽,但物業公司仍然進行管理向業主提供了服務。如果業主以合同未續簽為由不支付物業服務費用的話,也就意味着物業公司提供了服務但不能獲得相應的報酬,最後的結果是造成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失衡,有違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


2、物業管理條例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業主委員會依法成立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如果業主委員會未與物業公司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業主則應按實際發生的服務價格向物業公司交納相應費用,作為對其已提供服務的補償。因此,未簽訂物業合同或物業公司未提供資質證明,業主也不可以拒交物業費。


3、拒交物業費的情形


只有出現以下情形,業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業服務費用:


(1)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務,未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認可的,業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費用。


(2)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項目,業主對超過指導價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業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對擅自提高的部分業主可以不交納。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先服務後收費的,在物業管理企業未提出相應服務的情況下,業主可以不交納相應的服務費用。


(4)物業存在霸王條款的,業主可以拒交。比如前期物業有沒有經過與業主協商訂立合同,還是自己單獨訂立合同。


(5)物業沒有履行合同的,比如沒有按全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


綜上所述,如果物業公司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是要根據一個原則來看,那就是公平原則,也就是説如果物業公司繼續履行了合同上規定的業務,業主是應該繳納物業費的,而如果物業公司沒有繼續履行合同上的業務,在這種情況下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若你對此還有什麼疑問,可以諮詢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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