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後公司不讓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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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後公司不讓走怎麼辦?

合同到期後公司不讓走怎麼辦?

如果單位不給你辦理這些手續,你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投訴。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關係終止,勞動者可以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結算工資。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報酬,勞動者蒐集證據,計算出工資數額,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合同到期後公司不讓走,單位不給你辦理這些手續,你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投訴;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到期可以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就是説合同到期的那一天你和單位的勞動關係就自動解除了,你可以提前3天告訴單位你不想續約,這樣3天后就可以走人了,如果之前約定了要做交接工作,那就要履行這個義務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到期之後就代表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勞動關係的存在,如果勞動者想要離職,就必須要按照勞動法的程序提前遞交辭職信的,要是單位不放人,辦理手續的話,那麼勞動者就可以有權利向勞動部門舉報,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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