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不可以不續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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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公司不可以不續簽嗎?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可以不續簽嗎?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該續簽: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不續簽合同,只有在一種情況下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金。

在其他情況下,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應注意的是:

1、支付最高額度: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

2、支付起算期:由於原《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因此支付補償金的年限應該從2008年1月1日起算。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支付一個月補償金。

在員工因公受傷、得了職業病、懷孕等特殊情況下公司不僅不能隨意辭退員工,且必須續簽。因此員工因為工作而受傷患病本應由公司負責,孕婦屬於法定保護羣體,公司如果不續簽將違背法律,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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