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強制措施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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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強制措施條件
逮捕後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是什麼

1、捕後案件事實、證據情況發生變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逮捕作為保證偵查和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一種強制措施,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變更強制措施後已無社會危險性。在一些故意傷害、交通肇事、過時致人重傷、死亡等案件中,由於在審查逮捕階段,犯罪嫌疑人沒有賠償被害方損失也沒有取得被害方的諒解而批准逮捕。


3、發現犯罪嫌疑人有不適合關押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期的婦女而又沒有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治療或者有嚴重的傳染性疾病不適合關押,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


4、其他不適合繼續關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形,需要變更逮捕措施的。這一兜底性條款有助於應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其他情形,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要嚴格把握,仔細審查,以防隨意變更逮捕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對於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採取的強制措施很多,通常會先刑事拘留。如果有特殊情況,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變更措施。在申請書中説明要求變更強制措施的理由,寫清將何種措施變為哪種強制措施。一般是將拘留變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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