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週歲以內子女撫養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二週歲以內子女撫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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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週歲以下子女的撫養問題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由女方撫養,但是,特殊情況由男方撫養。


    一般情況: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特殊情況: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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