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申請時間有什麼要求?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1W
工傷申請時間有什麼要求?
工傷申請時間有什麼要求?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第二款“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這裏的“30日”、“1年”既不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所規定的“訴訟時效”,也不是《民法典》意義上的“除斥期間”,而只是一種時限,並且明確規定在遇到特殊情況的時候,經社會保險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另外,大家還需要注意的是工傷認定申請的起算點,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是“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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