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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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答辯狀
行政處罰哪些可以聽證的案件?

聽證程序是我國法律一項比較特殊的規定,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當事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可以要求對案件的審理進行聽證,當事人聽證政策也有利於案件公平、公正、公開的處理,體現了我國的法制精神,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合於聽證,那麼,行政處罰哪些可以聽證的案件?


聽證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種特殊程序,它並非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其適用的範圍是有限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聽證程序只適用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以及較大數額的罰款等幾種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


聽證申請人


聽證申請人必須是公安機關擬對其作出下列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1、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的;


2、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


3、責令停產停業的;


4、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手續


1、聽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發出聽證告知書的公安機關的法制辦公室(處、科)書面提出聽證要求。


2、聽證申請人以郵寄掛號信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


3、聽證申請人直接送達聽證申請的,以公安機關收到的日期為準。


義務


1、公安機關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載明下列主要事項的聽證告知書: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3)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4)告知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和聽證組織機關。


聽證告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的印章。


聽證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託送達或者以郵寄掛號信方式送達。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公安機關決定予以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之日起2日內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並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載有下列事項的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3)聽證人員的姓名;


(4)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5)告知當事人準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


聽證通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印章。


4、聽證人員在聽證預備階段必須完成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讀聽證紀律、徵詢當事人是否申請聽證人員迴避等事項。


5、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佈暫停聽證,報請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申請聽證員、書記員迴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


6、舉行聽證時,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


聽證結束後,聽證人員應當把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拒絕簽名的,由聽證主持人在昕證筆錄上説明情況。


聽證筆錄中有關證人證言部分,應當交證人審核無誤。


以上就是“行政處罰哪些可以聽證的案件?”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大家有此方面的要求,小編建議大家可以先行諮詢一下律師自己所涉及的案件是否可以聽證、如果可以聽證,有哪些注意事項、以及其他一些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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