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局行政處罰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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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菏澤市鹽務局,住所地:菏澤市xx路829號。

鹽務局行政處罰答辯狀

法定代表人:袁x強 ,職務:局長。電話:0530—5xxx236.

被答辯人:菏澤市都樂飼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澤市xx工業園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x軍,職務:總經理。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菏澤市都樂飼料有限公司撤銷答辯人作出的菏鹽政處罰字(2015)0030A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訴一案,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法院維持。答辯人有權依法對上訴人作出行政處罰,答辯人針對上訴人的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

首先上訴人在訴狀中明確認可自己從山東省青島世紀永大鹽化進出口有限公司單縣分公司購進了飼料添加劑,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到底是飼料還是氯化鈉就像食品添加劑碳酸鈣就是碳酸鈣一樣,而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是飼料加工用鹽,答辯人依法管理屬於依法履行職權行為,首先,從國家標準來看,國家標準《製鹽工業術語》(GB/T19420-2003)中,將畜牧鹽明確定義為:“用於飼料加工或畜禽食用的鹽。”很明確,本案中涉及的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就是飼料生產過程中添加的鹽,也就是飼料加工用鹽。依據《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2013年修正本)》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鹽產品,是指以氯化鈉為主要成份的產製品(含固體鹽、液體鹽)。包括食鹽,純鹼、燒鹼工業用鹽和其他用鹽。”通俗的講一種產製品只要是氯化鈉含量超過50%以上就是鹽產品。“飼料添加劑氯化鈉”作為添加劑是讓畜牧動物來食用的,根據百度百科查詢可知:“畜牧,是指採用通過人工飼養、繁殖,使其將牧草和飼料等植物能轉變為動物能,以取得肉、蛋、奶、等畜產品的生產過程。”所以説以上鹽產品包含畜牧用鹽,畜牧用鹽包含了飼料添加劑氯化鈉,這種表述名稱上是包含和被包含的關係,就像機動車包含汽車、摩托車、拖拉機一樣,不能説將汽車表述為機動車後就不是汽車了。另外從國家標準來看,國家標準《製鹽工業術語》[GB/T19420-2003]中,鹽是主要化學成分為氯化鈉的物質,包括食鹽、漁業用鹽、畜牧鹽等,其中將畜牧鹽明確定義為:“用於飼料加工或畜禽食用的鹽。”

很顯然,本案中涉及的“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實際上就是飼料生產過程中添加的鹽,也就是飼料加工用鹽,根據上述國家標準“用於飼料加工或畜禽食用的鹽”的定義屬於畜牧用鹽。由此可見,在飼料中添加的鹽(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無論從國家標準還是畜牧生產來看,都不能改變其屬於畜牧用鹽範疇的本質和屬性。國家雖然發佈了含有氯化鈉產品的多個國家標準,但是食用鹽、工業鹽、和畜牧用鹽由於其氯化鈉含量大於50%,根據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鹽業管理條例》和《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都屬於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由於畜牧用鹽暨飼料添加劑氯化鈉作為飼料由畜牧食用後最終被人食用,國家從食品安全的角度來把畜牧用鹽和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納入專營管理也是很有必要的,從近年來很多不良商家用工業鹽和其他含有毒物質的鹽產品衝擊食鹽市場造成很多食品安全事件來看,更有必要把牧用鹽和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納入專營的軌道。由於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具有飼料添加劑和畜牧用鹽產品的雙重屬性,雖然規定農業部門可以對其監管,但是並沒有否認鹽業主管部門對其依法監督管理。

所以既受《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調整,又受《食鹽專營辦法》、《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的調整。依據《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食鹽由省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下達的指令性計劃分配、調撥,由各級鹽產品批發經營企業組織經銷。純鹼、燒鹼工業用鹽實行合同定貨;其他用鹽由各級鹽產品批發經營企業統一經營,用鹽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從當地鹽產品批發經營企業購進。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購進鹽產品”。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規定渠道購進、銷售鹽產品或者將鹽產品擅自轉賣的,由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鹽產品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鹽產品價值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食鹽批發或者零售許可證。”依據上述法規我局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是有權合法的。申請人認為山東省法制辦轉發了省編辦的《意見》認為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由農業(畜牧)部門管理鹽務行政部門無權管理也是錯誤的,理由是:

1.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到底歸農業部門還是鹽務部門管理,未有定論,省政府正在協調。《關於明確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生產經營使用主管部門的審理意見》只是一個意見不是正式、有效力的文件。

2.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是對飼料生產過程中添加原料的品種、劑量、時間、順序等的監管,並不是對原料本身的生產、加工、運輸、銷售等環節的監管,對原料的監管仍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相應監管部門負責。3.至今為止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要求鹽務行政部門放棄對飼料添劑氯化鈉的監管,而2013年剛剛修訂的《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仍然賦予鹽務行政部門對鹽產品進行監管。由於涉案產品具有飼料添加劑和畜牧用鹽產品的雙重屬性,所以我局依據《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是完全正確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雖然是行政法規但是與作為地方性法規的《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並不矛盾,而且最高法院的指導性案例也明確寫明: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參照規章。我局對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只有適用的義務,沒有不適用的權利。依據新的《立法法》第九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一)超越權限的;

(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三)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經裁決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規定的;

(四)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

(五)違背法定程序的。

依此規定,法院和地方機關無權改變或撤銷《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必須無條件適用。

依據2013年最新修正的《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鹽產品,是指以氯化鈉為主要成份的產製品(含固體鹽、液體鹽)。包括食鹽,純鹼、燒鹼工業用鹽和其他用鹽。”由此可知氯化鈉含量大於50%以上就屬於鹽產品。依據《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純鹼、燒鹼工業用鹽實行合同定貨;其他用鹽由各級鹽產品批發經營企業統一經營,用鹽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從當地鹽產品批發經營企業購進。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購進鹽產品。

所以上訴人違規從外地購進飼料添加劑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理應接受法律的制裁。

二、《行政複議法》並未把此類案件列入直接起訴案件。依據《行政複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一)項;‘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裏的法規當然包含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依據行政法規《國務院鹽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和地方性法規《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本案屬於複議前置案件,上訴人無權直接未經複議程序起訴答辯人,對上訴人的起訴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根據,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依據《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當事人對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七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複議的。”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望二審法院維持。

此致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菏澤市鹽務局

201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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