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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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合同無效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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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質押合同無效的情形是什麼?

1、主合同無效◆主合同無效的股份質押合同。股份質押是主合同的一種擔保形式,它以主合同合法存在為前提。既然主合同中權利人的權利不合法,那麼出質人與質權人之間所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2.質押合同無效◆未經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即以股份為質物的股份質押合同。這點是由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所決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是人合公司,其經營活動的信用基礎在於股東個人的信用。如果以股份出質,就有可能更換股東,損害公司的信用基礎。《擔保法》第78條第3款和《公司法》第35條作了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股份出質的,該股東並不能獨立作出決定,必須經過股東大會討論決定,並獲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否則,股份質押合同無效。3.未記載合同◆未將出質情況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份質押合同。《公司法》第36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所以股東以其股份出質時,應將質權人的姓名、住所、質權額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出質人應將出資證明書交與質權人佔有,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花名冊之日起生效。否則,質權人未經依法設立,質押合同當然無效力可言。◆出質人將自己沒有所有權的股份作為質物的股份質押合同。質物是出質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所享有的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否則,股份質押合同無效。股份質押無效的具體主要情形就是這幾個了,在辦理股權質押時提醒未經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就把股份作為質物簽訂股份質押合同,這項無效,這主要還是由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所決定的,所以讀者們可以將其理解清楚方便記憶。另外合同出現無效條款的情形,也並不容易解決,因為涉及到股權和公司,所以辦理股權的質押其它無效情形也要把握清楚,最好的情況是先諮詢律師在辦理質押。如果已經出現了問題,建議走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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