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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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欠債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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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欠債死亡另一方需要還嗎

需要償還。
公民死亡後,則沒有清算程序,也就不存在清算人,可以當然代表所有繼承人清收債權、清償債務。實踐中,對遺留債權債務有關的訴訟應否追加繼承人及在特定情況下變更訴訟主體的理解有些不同,造成了法律適用的混亂,很有必要進行統一,以維護法制的尊嚴。
遺留債權糾紛主體的確定。訴訟是為是實體權利的實現服務的,如何列當事人就得看誰享有實體權利,結合繼承法的規定,對此區別對待如下:
1、遺產已分割的,債權分配給誰,誰就享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債務的權利,訴訟中,應以他(或他們)為原告,不必通知其他繼承人蔘與訴訟。
2、遺產尚未分割的,按法定繼承的,應以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原告,有遺囑繼承的,遺囑繼承人為原告,遺贈繼承的,受遺贈人為原告,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撫養人為原告。有的同志認為,配偶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可僅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不必通知其他的繼承人,其理由是夫妻財產為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均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如果其他的繼承人認為他(她)侵犯了其權利,可以另行起訴。這種理由是站不住腳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的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因而,有其他繼承人的,應通知他們參加訴訟,但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除外。這樣可以避免部分繼承人隱瞞遺產侵害其他繼承人權益的現象,也減少了當事人的訟累,符合我國民訴法必要共有訴訟的理念。
一方欠債跑路配偶需要還債嗎
丈夫欠債妻子是否承擔還款責任,關鍵要看丈夫借款的性質。
(一)如果丈夫借款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經營,那麼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妻子在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內有償還責任;
(二)如果丈夫借款是用於其個人開支或者從事非法活動,比如賭博、放高利貸,妻子對丈夫的借款並不知情,那麼這屬於丈夫個人債務,妻子沒有償還責任。
(三)如果丈夫的借款發生在結婚以前,那麼也是其個人債務,妻子不承還款責任。
(四)如果夫妻之間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分配和歸屬有約定: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的債務各自承擔,那麼,妻子也無須承擔還款責任。
對於夫妻之間對外的債務,也可以用共同財產的問題來解釋,對外公共欠債,按照正常的處理情況就是雙方共同償還,但是因為一方死亡,所以只能由一方來清償,不因為自己的配偶死亡而免除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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