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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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案例

我們知道,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需要誠實善意的履行,如果對方不履行的,可以請求對方履行。那麼,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如何解讀呢今天,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合同履行抗辯權可分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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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合同履行中抗辯權有哪些?

一、什麼是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合同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為一時的抗辯權,延緩的抗辯權,在產生抗辯權的原因消失後,債務人仍應當履行債務。這種權利對於抗辯人而言是一種保護手段,目的是免去自己履行義務可能帶來的風險。形成這種抗辯權的基礎是雙務合同當事人之間在合同義務方面的牽連性,與違約有本質上的不同。二、合同履行中抗辯權有哪些(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雙方互負義務)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有四個:(1)雙方之債務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相對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行為。(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以合同具備能履行的客觀條件為準。(二)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其履行請求的權利。其成立要件是:(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2)兩個債務之間有先後履行順序;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於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狀態。在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問題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構成違約時,先履行一方未請求後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請求後履行一方履行的,後履行方拒絕履行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構成違約並請求後履行一方履行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並行使,產生後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後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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