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先履行抗辯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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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先履行抗辯權是履行方要先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才能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那麼另一方也可以不履行,而不違反合同的相關規定。造成的損失應由先履行的、一方承擔,合同先履行抗辯權案例時有發生,所產生的法律問題本站小編進行了整理。

合同先履行抗辯權案例

一、案件重現

2015年8月8日,aa機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a公司)與bb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b公司)簽訂了一份工礦產品供貨合同,約定偉博公司供給aa公司攪拌機器設備一套,價值60萬元。aa公司應於合同簽字後首付貨款15萬元;於10月9日付款30萬元,同時bb公司向aa公司交付設備;下欠15萬元於年底付清。合同簽訂後,偉博公司按約定時間交付了設備,aa公司亦按約定支付了前兩批貨款45萬元。aa公司在使用攪拌機過程中,發現機器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無法正常運行。bb公司於11月15日將機器設備運回維修,11月20日維修完畢,但以aa公司未按約支付下欠15萬元貨款為由拒不返還設備。aa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bb公司返還設備。

二、法律爭議焦點

本案如何處理,存在兩種不同意見:有人認為:被告偉博公司因aa公司未付款,而不返還機器設備行為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且亦是在行使留置權,原告aa公司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有人認為:原告aa公司未付款行為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被告bb公司不具備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和留置權的條件,其拒不返還設備的行為實為侵權,應當返還設備。

三、律師專業分析

1、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526條規定,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中約定了債務履行的先後順序,在按約定應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從上可看出履行抗辯權的使用條件有三:

第一,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第二,須雙方互負的債務有先後順序,後履行一方的債務已屆清債期:

第三,須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適當。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所訂立的供貨合同約定,原告在向被告支付45萬元貨款後,被告即按要求向原告交付設備,被告履行交付設備義務應在原告支付15萬元貨款義務履行之前。但因被告所交付的設備存在質量缺陷,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原告以被告所交付的設備有質量缺陷,債務履行不適當,而未支付到期款15萬元。其行為符合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條件,行為是正當的。而被告交付的設備不符合質量要求,實屬違約。其對不符合質量約定的設備進行維修,是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也是對其先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一種救濟。因此其不能以原告未履行期限在後的貨款交付行為為其行使履行抗辯權的前提。另外,被告稱原告未履行支付下欠貨款義務在先,而其維修並返還設備義務在後,故其不返還設備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辯權。雖然被告返還設備義務在原告支付下欠貨款義務之後,但兩個義務並非因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不符合先履行抗辯權行使要件。故被告亦不能將原告未履行付款義務作為其不履行返還設備義務的抗辯理由。

2、原告aa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兩期貨款,被告偉博公司按約定交付了設備。原被告雙方無其他約定,故aa公司自設備交付之日起,已取得了該設備的所有權。

3、被告拒不返還原告設備的行為亦不符合留置權行使的基本要件。留置權的行使要求債權人對動產的佔有與其債權的發生必須有牽連關係。本案中被告對原告設備的佔有是基於對其進行維修,以彌補自己義務履行的瑕疵;而被告對原告債權的發生是基於買賣合同關係。故被告對原告設備的佔有與其享有的債權並無牽連關係,因此被告對原告設備並無留置權。基於上述,被告拒不返還原告設備的行為實屬侵權。

綜上所述,合同先履行抗辯權案例是合同履行方面的法律問題,也是合同履行經常出現的問題,法律對於這樣的案例也是有着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律師對於這樣的案例有着自己的法律分析,合同糾紛一旦進入審判程序就需要律師的介入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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