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部工傷等級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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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部工傷等級鑑定標準
臉部刀傷鑑定標準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司法部《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5.2面部、耳廓 5.2.1重傷一級 a)容貌毀損(重度)。 5.2.2重傷二級 a)面部條狀瘢痕(50%以上位於中心區),單條長度10.0cm以上,或者兩條以上長度累計15.0cm以上。 b)面部塊狀瘢痕(50%以上位於中心區),單塊面積6.0cm2以上,或者兩塊以上面積累計10.0cm2以上。 c)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顯著色素異常,面積累計達面部30%。 d)一側眼球萎縮或者缺失。 e)眼瞼缺失相當於一側上眼瞼1/2以上。 f)一側眼瞼重度外翻或者雙側眼瞼中度外翻。 g)一側上瞼下垂完全覆蓋瞳孔。 h)一側眼眶骨折致眼球內陷0.5cm以上。 i)一側鼻淚管和內眥韌帶斷裂。 j)鼻部離斷或者缺損30%以上。 k)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50%以上。 l)口脣離斷或者缺損致牙齒外露3枚以上。 m)舌體離斷或者缺損達舌繫帶。
)牙齒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損傷致張口困難Ⅲ度。 p)面神經損傷致一側面肌大部分癱瘓,遺留眼瞼閉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毀損(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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