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6W

監護人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我們大家對於熊孩子都是又愛又恨,小孩子有的時候不懂事,弄壞了東西和打架的現象非常的常見,對於這種情況我們國家規定的是我們監護人是有責任的。相關規定就是監護人的歸責責任。那麼我們國家規定的監護人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呢?

一、監護人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1、被監護人的行為致他人損害,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被監護人”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賦於監護人有精心監護被監護人之義務。對被監護人不僅要言傳身教,而且要全面、細緻盡其教養、培育之責任。基於監護人的特殊地位和責任,法律對其要求十分嚴格。

在被監護人侵權中,只要有被監護人侵權損害他人之事實,則推定監護人有過錯,換句話説,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時,監護人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證明自己盡到了監護責任,沒有過錯的,該事由僅成為減輕民事責任的抗辯事由;基於該事由的存在,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的損害時,監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適當減輕自己的民事責任。

因為監護義務是十分廣泛而又難以窮盡的,加重監護義務,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因此,盡到監護責任,並非圓滿地履行了監護義務。故只能減輕責任,而不能免責。

2、被監護人的行為致他人損害,幼兒園、學校或醫院要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的,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換句話説,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單位有過錯時,才可以責令這些單位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在這種情形下,幼兒園、學校或醫院承擔賠償責任需具備以下條件:

(1)被監護人僅限於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

(2)須特定的被監護人受到傷害或給他人造成損害;

(3)須幼兒園、學校或醫院對損害事實的發生有過錯。

另外,在這種情形下的法律適用尚需注意以下三點:

(1)幼兒園、學校或醫院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這種賠償責任不適用全部賠償規則,而是應當根據幼兒園、學校或醫院的過錯程度,適當加以賠償。

(2)被監護人在幼兒園、學校或醫院實施侵權損害行為,幾乎都與監護人的哺育培養、言傳身教有關,至少也受其影響,理應推定其有過錯,因此對於這種情形下的損害,監護人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特定的被監護人在幼兒園、學校或醫院外的行為致他人損害的,原則上僅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但幼兒園、學校或醫院對特定的被監護人的監督和保護義務延伸至幼兒園、學校或醫院之外的,在有過錯時,它們也要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比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校車接送往返幼兒園,在校車內打傷另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因為小孩子的不懂事造成的後果小孩子在很多的情況下是無法承擔的,所以説這個時候監護人負責是合理的。那麼我們國家規定的監護人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我們國家有着規定,但是對於幼兒園學校和醫院的方面的賠償責任我們並不是全額賠償的,所以瞭解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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