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如何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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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如何並罰
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如何並罰
應當採取吸收原則。如該被告人犯兩罪分別被判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管制刑,即選擇有期徒刑作為執行刑罰,拘役刑管制刑被有期徒刑吸收;如該被告人犯兩罪分別被判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則選擇拘役刑作為執行刑罰,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理由如下:
1.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適用附加刑與主刑並罰時的併科原則。
2.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個不同刑種,不適用同種主刑之間並罰時的限制加重原則。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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