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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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的定罪量刑
轉讓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的定罪量刑
1、轉讓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的量刑標準是:一般犯罪情節,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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