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產檢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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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產檢假的
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產檢假的
一、產檢假的定義產檢假
(1)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二、相關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中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為了完善產檢假的有關規定,保障女職工權益,在勞動法的基礎上,2012年4月18日國家出台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2),該規定第六條指出: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三、產檢假及產假天數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1)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國家規定女職工懷孕後享有產檢假規,在規定的範圍內,孕婦去醫院進行產檢,算正常出勤對待,具體的規定
(2)如下:懷孕第1-6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於妊娠確認以及健康培訓等;懷孕第6-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懷孕第8個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懷孕9個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注意:孕期應當至少檢查5次。其中孕早期至少進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議分別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進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孕36周後進行1次),發現異常者應當酌情增加檢查次數。
四、温馨提示產檢假,用於保障婦女的正當權益。因此,孕婦們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上述國家規定的範圍內,去醫院進行正常的產檢。若企業單位違反規定不予批准產檢假,可向勞動部門及工會反應情況,爭取保障自己的權益。引用資料產檢假.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章第6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619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619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政府產檢假.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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