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超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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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超過十年
工傷等待十年賠償
不要理會,單位做法違法。所謂轉勞務派遣合同,是先解除與現單位勞動關係,再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工傷職工鑑定為六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是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除本人驗證違法違紀的外,用人單位是不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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