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簽訂與雙倍工資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簽訂與雙倍工資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要雙倍工資嗎

(一)在1個月內的,不管誰不願意籤均不需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律師365小編認為,在此期間,單位不願簽訂合同而終止勞動關係,雖然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但是,應當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構成違法解除,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超過1個月不滿1年的,是否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要看誰不願意簽訂。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6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律師365小編認為,在此期間,用人單位不願與勞動者簽訂的話,不僅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而且如果用人單位要終止勞動關係,則應當認定為違法解除,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滿1年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終止雙方的用工關係。


勞資雙方滿1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則勞資雙方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解除,如果以勞動者不願意補籤合同單方解除的話,應當認定為違法解除而應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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