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能否要回 - 徵收政策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7W

社會撫養費能否要回,徵收政策是怎樣的?

在以前國家沒有開放二胎之前,不少人家因為超生而被國家要求徵收社會撫養費用,近年國家開始開放二胎,這讓不少人紅了眼,可能有些人在國家開放二胎的前一年剛繳納了社會撫養費,於是就想着能不能要回,畢竟政策推行的時間也不長,那麼社會撫養費能否要回,徵收政策是怎樣的?

一、可不可以要回

在政策變化之前,應該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並已經繳納的,不予退回。

不論政策法律,凡有變化的,以變化之日為節點,之前的行為按照之前的規定執行,之後的行為按照之後的規定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不能撤銷。

二、徵收規定

對象

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社會撫養費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裏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該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實踐中除了對超計劃生育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經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徵收一定的費用,叫做“社會補償費”,徵收數額少於違法生育的公民,一般為300元至800元不等。該法出台以後,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再徵收社會撫養費。

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徵收公民的收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入差異,沒有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數額,而是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國務院根據該法的授權出台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徵收問題作出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但是對於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標準也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規定,仍然沒有作出十分具體的規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性質不是一種行政處罰,而是一項行政性收費。

其實即使是在國家政策前一天繳納的費用也是不能夠要求退回的,因為國家的政策頒佈出來的時間便是一個節點,同時我國的不管是法律還是政策都推行不溯及既往。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