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社會撫養費是行政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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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社會撫養費是行政處罰嗎

在前些年如果超生二胎的話是會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社會撫養費有的時候會是一筆很大的支出,對超生家庭來説是有着很大壓力的。這是為了控制人口數量而做的決定。那麼徵收社會撫養費是行政處罰嗎,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是否有法律依據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徵收社會撫養費是行政處罰嗎

社會撫養費徵收的行為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該法並沒有對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時限有明確的要求。

二、徵收規定

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社會撫養費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裏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該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實踐中除了對超計劃生育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經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徵收一定的費用,叫做“社會補償費”,徵收數額少於違法生育的公民,一般為300元至800元不等。該法出台以後,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再徵收社會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徵收公民的收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入差異,沒有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數額,而是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務院出台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徵收問題作出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但是對於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標準也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規定,仍然沒有作出十分具體的規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行為就是屬於行政處罰。這是在行政法規中明確規定的,這點是毋庸置疑的。所以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是合理合法的,隨着二胎正常的開放,大部分家庭也就不再需要超生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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