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行政徵收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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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行政徵收的標準

雖然我國於2016年1月1日正式放開了二孩政策,但是這並不意味着計劃生育這項基本國策的動搖。也就是説,我國公民仍然不能違反我國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生育,比如説超生三胎。如果有這種行為,將會被徵收社會撫養費,我們通常稱為超生罰款,但是其實它並不是一種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性收費。今天我們就來談談社會撫養費行政徵收這個問題。

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公共社會事業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2002年8月2日,國務院經國務院令第357號公佈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徵收社會撫養費問題作出了規定。

一、徵收對象

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裏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該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實踐中除了對超計劃生育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經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徵收一定的費用,叫做“社會補償費”,徵收數額少於違法生育的公民,一般為300元至800元不等。該法出台以後,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再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徵收標準

(一)徵收標準

1、提前生育(含婚前生育、未滿生育間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條件未經審批生育子女的),按當事人雙方上年收入總額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徵收。

2、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當事人雙方上年收入總額的二至三倍徵收。

3、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當事人雙方上年收入總額的四至六倍徵收。

4、多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

5、婚外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當事人雙方上年收入總額的四至六倍收入。

6、婚外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非法收養子女的,比照上述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徵收標準測算

1、上年收入的界定。考慮到統計部門提供確切統計數據的時間,上年收入以統計部門公佈數據為標準(如2010年執行“上年收入”就以2009年收入為標準)。

2、統計數據來源。根據統計職能劃分,農民人均純收入由縣統計局提供,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南平市統計局提供。

3、徵收標準執行。當事人年收入低於統計標準的,按統計標準徵收;高於統計標準的,可以以當事人雙方有據可依的實際年純收入倍數徵收。

4、流動人口徵收標準。無論是本縣鄉鎮之間流動的當事人,還是外縣流入本縣的當事人,根據其身份,均按本縣對應標準徵收。

5、關於年度徵收標準。每年元月1日前由縣統計局和縣人口計生局公佈上年人均收入標準,元月1日起執行新年度標準。

以上就是關於社會撫養費行政徵收的介紹。讓我們來總結一下,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對象是非法超生的人,徵收的費用由當事人的收入情況以及超生的情節輕重決定。對於想生超過兩個孩子的家庭要考慮清楚成本,社會撫養費是一定要交的,不交行政機關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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