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夫妻決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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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夫妻決定糾紛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夫妻婚後買房

1、一方出資

在婚後一人出資這個概念不太好認定,需要公證全是婚前個人財產l購買的,按個人財產處理。

2、雙方出資

雙方共同出資買房,無論户主登記為一方還是雙方,在離婚房產分割案件中,均視為雙方共同財產,作平分處理。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繫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 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前雙方出資購房,無論房產證上登記的是一個人名字還是雙方名字,婚後都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對於婚前房產不管你結婚時是否簽訂房產共同所有的書面協議,新婚姻法婚前房產婚後賣都是需要另一方簽字同意的,這樣房子才能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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