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判定中止時間時效一般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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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判定中止時間時效一般是怎麼規定的
工傷判定中止時間時效一般是怎麼規定的
1、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超過1年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不予受理
2、儘管《條例》中未明確規定1年申請期間的中止和中斷,但《關於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於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指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應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誤的時間,這説明1年申請時效非不變期間,而是一種可變期間。雖然該覆函僅是明確了不可抗力可以構成1年申請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沒有表明是否還具有其他類似中止、中斷的情形,但是,從保護工傷職工利益的立法原則和關懷弱勢羣體的立法精神上看,應當認為《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1年的申請期間可以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等規定。
3、由此可見,因不可抗力等不能歸責於勞動者的原因導致的未能及時申請工傷認定的, 工傷認定時效適用中止,中斷規定,即在特殊情形下經過了一年的工傷認定時效之後,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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