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上附着物的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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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上附着物的徵收
被徵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歸誰

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之規定,被徵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補償費歸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地時應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補償費支付給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之規定,徵地補償方案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徵地單位可以委託有關機關和組織對需要補償的物品進行清點和登記,並派員在場監督。其後,對補償物的規格、數量,補償標準、補償金額,應當作處理決定。


當事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後作出的行政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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