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徵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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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吃的糧食都是農民伯伯辛辛苦苦種出來的,但是現在有很多的人隨隨便便的就徵收了農民的土地,也沒有人知道徵收之後的補償是什麼,尤其是海口市,所以為了保證農民伯伯們的利益,我國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海口市徵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下面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內容,請仔細閲讀。

海口市徵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海口市徵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徵用土地,在擬定徵地協議以前已種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應當酌情給予補償。但是,在徵地方案協商簽訂以後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補償。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實踐中,可按下列辦法執行:

青苗補償費標準表

單位:元/畝·元

土地種類 平均年產值 補償金額 備 注

專業菜地 1225 生長期為六個月以下的補償

2450 生長期為六個月以上的補償

水田 610 栽插前投入成本的補償

1220 栽插後的補償

旱土 1050 1050

專業魚塘(池) 2050 2050

水塘、水庫 1232 1232

説明:

1、專業菜地改種非蔬菜作物的按旱土進行補償;

2、被徵土地上種有各種作物的,不按作物計算,只按土地類別的年產值酌情補償;

3、撂荒田土均不予補償;

4、如有生產輔助設備,可按實際造價另計補償;

5、生長期在一年以上,可按生長期長短以一年產值加計2—5個月的產值計算補償;

6、水田均按一季稻年均產值計算補償,栽插後按年產值的80%計算補償,栽插前已投入成本的按栽插後補償標準的50%補償,收穫後不予補償;

7、水田收穫後種植綠肥的每畝補償80—140元,種植其他作物的按平均年產值的20%補償;

8、水田田埂上種有豆類作物的視其生長情況每株補償0.3—0.4元;

9、水田栽插前後附養魚類的根據魚類生產情況酌情補償;

10、專業魚塘按一年產值補償。魚苗、魚種池按年產值增加30%補償。成魚及魚苗所有者在期限內自行捕撈處理,用地單位不另補平塘、撈取成魚和魚苗過塘的一切費用。超過期限的,用地單位有權處理。

11、承包養魚的水塘、水庫,按一年產值計算,其水利設施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計。

注:本標準僅供參考,被徵地農民可以在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詢具體補償標準。

所以説現在如果政府和農民約定説要徵收他們的土地,那麼就應該有合法的手續,並且按照合理的法定程序,補償被徵收農民的合理補償,在這裏,小編要提醒大家任何違反上述規定的徵收都是違反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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