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以後 - 微信號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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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員工離職以後,微信號歸誰?

2020年3月,蔣某入職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入職後公司為其配備工作手機一部,手機卡一張。蔣某在工作期間使用公司新發的工作手機,以自己舊有的手機號碼註冊了一個新的微信賬號作為工作號,利用單位提供的企某查、天眼查付費會員所能查到的對外公開的電話,聯繫相關公司詢問是否需要代賬服務、代辦企業註銷等業務,將有業務需求的客户拉入單位微信羣內。該微信羣內有單位管理人員,公司通過相關軟件可以監控銷售日常,可以獲取單位銷售人員添加的客户信息及與客户的聊天記錄。

2021年6月16日,公司與蔣某解除勞動關係。離職時蔣某將工作手機交還公司,但未交付工作用的微信賬號。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蔣某歸還工作微信號,賠償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評析】

用作工作號的微信賬號,其使用權屬歸公司還是個人,離職時是否要交還單位呢?微信賬號屬於網絡虛擬財產,目前,法律法規並未對虛擬財產的權益問題予以明文規定。

騰訊公司發佈的《微信個人賬號使用規範》第1.2.1條寫明:“獲取微信賬號的渠道:用户須通過微信官方客户端註冊微信賬號。”第1.2.2條寫明:“用户須通過運營商正規渠道獲取的手機號碼進行微信賬號註冊。註冊過程中需進行短信驗證並綁定一個有效的手機號碼。”另,《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第7.1.2條寫明:“微信賬號的所有權歸騰訊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請註冊手續後,僅獲得微信賬號的使用權,且該使用權僅屬於初始申請註冊人,同時,初始註冊人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微信賬號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非初始申請註冊人使用微信賬號。非初始申請註冊人不得通過受贈、繼承、承租、受讓或者其他方式使用微信賬號。”

而在使用微信功能前,用户在勾選了“已閲讀”“已同意”騰訊公司的使用規範和服務協議後,方可正常使用。故微信賬號的所有權屬於騰訊公司,使用權則由初始註冊申請人享有,且初始註冊申請人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微信賬號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非初始申請註冊人使用微信賬號。

本案中,案涉微信賬號雖然系蔣某在職時曾作為工作號使用,但該微信賬號是蔣某使用的自己原來的手機號碼註冊,那麼蔣某系初始註冊申請人,其對該微信號應當享有使用權,用人單位對其並不享有使用權,故主張蔣某歸還該微信號缺乏法律依據。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用人單位實質上仍可通過公開渠道獲取蔣某原先工作微信號上的所有客户信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祕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客户信息構成商業祕密應同時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三個特性。本案中,蔣某所掌握的客户信息系通過公司提供的企某查、天眼查會員公開的信息聯繫相關單位後通過添加微信所形成,故蔣某所掌握的未經原告採取保密措施的信息,不能認定為商業祕密,用人單位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因為喪失這些信息而導致相關損失,故法院對於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持。

筆者建議,今後為避免類似爭議,對於工作微信號,公司應要求員工使用公司名下的手機號碼進行註冊,或者直接註冊企業微信號,且在員工入職時,就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作微信賬號的歸屬;員工也應嚴格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工作微信號,避免公私混用,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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