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説:“月底完不成任務 - 下個月別來了”能理解為解除合同的意思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9W

當你和老闆微信溝通工作的時候,老闆“激勵”你一句:月底完不成任務,下個月開始就不用來了,你會怎麼領悟老闆的意思?

老闆説:“月底完不成任務,下個月別來了”能理解為解除合同的意思嗎?

案件經過


王某於2017年6月28日在一公司任銷售總監,勞動合同期限到2020年6月27日。2019年12月2日,公司總經理向王某發送微信稱“告知你一聲:如果到這個月底(12月31日),公司的產品庫存總數不能低於1000瓶(含1000),下個月開始你就不用來上班了”

在2019年12月31日止,產品庫存未達到上述目標,王某工作到2019年12月31日後未再上班。


2019年12月31日公司向王某出具《離職證明》,內容為“王某自2017年6月28日入職我公司擔任市場部銷售總監職務,至2019年12月31日因合同到期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王某離職前12個月平均月工資為6715.13元。

離職後,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公司答辯:本案是王某是主動向公司提出離職,公司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公司主張王某因業績非常差早已產生離職想法,並提交了王某與公司員工王小英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王某於2019年12月17日稱“我做到這個月底會離開公司”,於2019年12月30日稱“我想請問一下,我還需要回公司辦離職手續嗎?”。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總經理髮的微信內容可理解為解除公司提出勞動合同的意思


法院認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發出的“如果到這個月底(12月31日),公司的產品庫存總數不能低於1000瓶(含1000),下個月開始你就不用來上班了”,是對王某的警告提示,意思應理解為以王某完成銷售任務為條件,決定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王某當月未完成銷售指標,並因此不再上班。雙方符合由公司提出,與王某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公司主張上述對話是為激勵王某銷售業績而説,但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激勵員工工作應採用慎重及積極的措施,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中的重要決定,公司以此用於激勵員工並不恰當。


至於公司抗辯稱王某曾通過王某英向公司提出離職,原審法院對此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第一,王小英並非公司管理人員或王某上司,也未明確表示要離職,不屬於正式向公司作出離職的意思表示。其次,王某沒有提交正式辭職申請,也沒有委託王某英轉達其要求離開公司的意願。


綜上所述,王某將總經理髮信息理解為公司將在王某無法完成工作任務時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符合常理。公司發信息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應向王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20145.39元(6715.13元/月×3個月)。


管理是一門藝術,每個管理人員都不能小覷。企業對員工激勵的時候要積極正面,但是本案這段話在表現出不積極的同時,還帶有威脅的成分——月底完不成任務,下個月你就不用來上班了。


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是一個重要的法律行為,需要慎重。另外,如果勞動者遇見老闆這種“激勵”的行為,要勇於站起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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