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一個月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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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一個月必須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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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一個月審批嗎




    解除勞動合同提前一個月通知並不是必須的。因為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要看因為什麼原因,依據那條法律規定解除。就比如説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解除合同就不需要提前通知。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後悔或者難以履行而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協商的協議解除合同,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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