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是指什麼案子 - 大竹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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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指發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當事人無法協商解決,而訴諸司法機關,請求由司法機關受理並就有關民事權利和義務進行廓清和界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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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指有關財產權益方面的案件如合同糾紛,物權糾紛等以及侵權行為而發生的糾紛,比如毆打他人致輕微傷害(如果傷害嚴重,則變成刑事案件了),也包括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

3.民事案件依法由各級人民法院(主要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庭受理,並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4.對民事案件,法院可根據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迴就地審判。

5.對簡單的(即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爭議不大)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法院或其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爭議;可以用簡便的方式傳喚當事人、證人;可以由一個審判員獨自審判。 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縣刑事律師

6.由於民事案件大量屬於一般矛盾性質,審理中應貫徹着重調解的精神。 大竹縣律師事務所 大竹合同糾紛律師 大竹法律免費諮詢

7.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相比有本質的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關於民事權利、義務性質的糾紛,屬於人民內部矛盾性質。而刑事案件則是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適用刑事訴訟法程序。

温馨提醒您,根據法律規定,證據有以下七種:

1.書證。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待徵事實的書面材料。如:合同、票據、電報、文憑、書信等,書證應提交原件,如有困難,可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非原件書證,應提供原件線索或印證材料。

2.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物證也應提交原物。如有困難,可提交複製品。 大竹縣交通事故律師

3.視聽資料。指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錄音帶、錄像帶以及從電子計算機中提取的資料。大竹縣工傷律師

4.證人證言。指知道案件中有關情況的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關案情的如實陳述。

5.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6.鑑定結論。指人民法院指定鑑定部門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通過分析、檢驗、鑑別、判斷作出的科學結論。如醫學鑑定、文書鑑定等。

7.勘驗筆錄。指勘驗人員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標的物或者物證,進行現場勘查、檢驗、測量、繪圖、拍照,並將情況和結果如實地記錄下來而製作的書面材料。

勘驗人員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當事人單位派人蔘加,所作勘驗筆錄應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請參加人簽名或蓋章。

如果是財產的案件: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如果是非財產案件: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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