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辦案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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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辦案流程

民事案件辦案流程是什麼

一審

起訴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不符合立案條件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駁回起訴

不服

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

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

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

可根據當事人申請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達成調解協議

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未達成調解協議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判(宣判)

同意判決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

向承辦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規定繳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答辯

二審審理

維持原判

改判

發回重審

宣判後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二審

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上訴的判決

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但是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基本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未達成調解協議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判

維持原判

改判

發回重審

宣判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向二審法院遞交申訴材料

申請再審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您介紹的民事案件辦案流程。在辦理民事案件的時候,當事人一般都要遵循這些流程規定,用合法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通過法律的手段解決矛盾糾紛。如果對於案件的判決結果不滿意還可以提起上訴。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葫蘆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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