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打賞網絡主播 - 配偶是否有權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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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夫妻一方打賞網絡主播,配偶是否有權要求返還?

2023年1月22日,蘇州的王某喝完酒在家休息無聊,登錄了某直播平台看直播秀,刷到了近期頻繁觀看的主播樑某又在直播,在直播間的氣氛帶動下,王某也開始打賞,開始的時候是幾十塊錢,後來打賞幾百,為了爭奪“榜一大哥”,王某持續打賞,一個小時左右,打賞共計11.25萬元。

王某妻子李某某發現後要求主播樑某退還全部款項,因雙方協商未果,李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樑某返還王某打賞的所有財物,理由是王某是在醉酒的情況下,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打賞,未經本人同意,王某無權處置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解讀】

法院審理後認為,網絡直播作為藉助互聯網和移動終端技術應運而生的新興發展行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網絡直播服務亦相應具有一定特性,即具有開放性、即時性。直播面向不特定對象,用户可隨進隨出,對主播的直播服務感到滿意即可自願打賞。

樑某在直播平台為用户提供直播等服務,王某在接受主播的服務後,獲得精神層次上的愉悦,打賞財物給樑某,也是一種消費行為,雙方之間實際上存在對價給付,即時成立網絡服務合同關係,同時亦即時履行。

關於李某在訴狀中提出的王某打賞的款項屬於其夫妻共同財產,王某無權單方處分的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而王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樑某在接受打賞時,沒有義務去探究款項是否是王某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同時,現金系普通“物”,非特定物,夫妻之外的第三人是不能判斷財產的性質的,共有人對其他共有處分行為不能因其不知情而隨意主張無效,一般可以向擅自處分人主張賠償,即李某可以向王某主張賠償。

因此,本案適用善意取得的相關規定,樑某屬於善意取得相對人,李某不得以王某未經其同意相對抗。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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