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瞞着妻子給網絡主播打賞鉅款 - 妻子能否追回打賞款?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5W

【案情簡介】

丈夫瞞着妻子給網絡主播打賞鉅款,妻子能否追回打賞款?

沈女士與周先生系夫妻,兩人於2010年7月登記結婚。近幾年隨着網絡直播平台的流行,丈夫周先生也慢慢沉浸其中。妻子沈女士一日偶然發現自2017年至2019年之間在某直播平台上,周先生曾陸續為一位名叫“琳琳”的女主播打賞共計74萬元。沈女士隨後就此事質問周先生,但周先生的態度始終模稜兩可。沈女士一怒之下將丈夫周先生、主播琳琳、某直播平台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周先生於2017年至2019年之間在某直播平台上為主播琳琳充值、打賞的贈與行為無效並且要求主播琳琳以及某直播平台共同返還打賞款74萬元,那麼法院會如何審理此案呢?

【審判結果】

本案經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理後查明,沈女士與周先生系夫妻關係,兩人於2010年7月21日登記結婚。周先生於2017年2月至2019年10月間,在某直播平台觀看直播,陸續用自己名下銀行卡、微信、支付寶充值3個賬號。經原被告各方核對,最終確定周先生的充值金額為76萬元,其中74萬元以“虛擬道具(如火箭、跑車、飛機等)”打賞給主播琳琳。現沈女士表示,對周先生觀看直播一事並不知情,主張主播琳琳以及直播平台共同返還打賞款74萬元。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爭議焦點有三:一是如何界定周先生在直播平台上的充值行為及向主播琳琳發送虛擬道具的行為,本案應界定為何種法律關係;二是因涉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周先生的充值、發送虛擬道具的行為效力如何界定;三是本案中是否存在違背公序良俗的事實從而影響周先生充值、打賞行為的效力。關於第一個爭議焦點,法院認為,周先生符合兩項行為構成,一是將真實貨幣兑換成虛擬貨幣的行為,即充值;二是向琳琳發送虛擬道具的行為,即打賞。周先生與直播平台之間成立合同關係,該合同性質比照合同相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界定為網絡服務合同,周先生的充值行為,應理解為一種網絡消費行為。而周先生與琳琳之間的打賞行為僅是將虛擬道具發送給琳琳。周先生並未且不能佔有虛擬道具,琳琳也未獲得真實的貨幣,真實貨幣由直播平台獲取。因此,雙方尚未構成一種需要法律干預的關係,不構成贈與合同關係。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法院認為,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本案中,周先生的充值、打賞行為發生在夫妻相處時間段內,沈女士理應知曉周先生在該時間段內所從事的活動。且沈女士在長達近三年時間裏未關注共同財產的變動,亦有悖常理。直至周先生將家庭積蓄揮霍一空時,才有所察覺,顯然不符合常理。故認定周先生的充值、打賞行為未超出夫妻共同財產處分權範圍,應為有權處分。關於第三個爭議焦點,法院認為,在本案中,琳琳的直播內容並不存在違法或有悖公序良俗。而作為管理者的直播平台,也沒有證據表明其怠於行使對不當直播行為進行監管的事實。綜上所述,周先生、琳琳、直播平台的行為均未違反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則,故不影響周先生充值、打賞的行為效力。故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沈女士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近年來,網絡直播行業快速發展。隨着用户數量的不斷增長和主播羣體的不斷擴大,直播打賞中的法律問題也逐漸凸顯。本案中所涉及的就是網絡直播打賞的法律定性。從網絡打賞的模式上看,“打賞”行為通常發生在主播表演服務時,用户購買虛擬禮物進行打賞,平台主播則通過直播表演等方式獲取虛擬禮物,這是主播正當獲取報酬的方式之一,因此該合同的性質是區別於法律規定的無償、單務的贈與合同性質。用户在使用虛擬幣購買虛擬禮物進行打賞後,不僅觀看了表演,還可獲得平台所提供的個性化的體驗,包括使用虛擬禮物時產生的特效體驗、提升賬户等級並享受等級特權等,這實質上是一種消費行為,屬於服務合同。因此本案中,各方都已經履行完畢服務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沈女士以不知丈夫私下打賞要求退還打賞款在實踐中通常難以得到支持。即便如沈女士以夫妻共同財產遭受損失為由訴至法院,在實踐中法官還是會綜合考量打賞人的年齡和行為能力,打賞的金額、頻次,打賞是否附條件、是否存在重大誤解以及是否違反公序良俗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律師提醒,直播很精彩,打賞需理性。在觀看網絡直播時一定要樹立理性的消費觀,量力而行,切莫盲目消費,避免給家人及家庭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