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婆婆家暴 - 也可以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4W

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次

女子遭婆婆家暴,也可以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
隱忍還是尋求保護?

人身安全保護令

家庭暴力的“隔離牆”

大家可以瞭解一下

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

近日

女子不堪忍受婆婆家暴

揚中法院發出新規實施後

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劉某稱,被申請人趙某與其系婆媳關係,2022年5月以來,趙某多次通過打電話、發短信、當面辱罵等方式,對劉某及劉某父母進行長期的言語刺激,給劉某的人身安全和精神造成極大危險及創傷,致使劉某每日生活在不安和恐懼之中,劉某為此多次報警。劉某為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現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新壩法庭受理該申請後,當即對相關證據進行審查,並立即通知申請人劉某和被申請人趙某到庭説明情況。法庭根據對雙方談話瞭解的情況,並結合申請人劉某提供的證據材料,查明趙某與劉某系婆媳關係,二人因性格脾氣不和及家庭瑣事等因素影響,關係不睦,近段時期來,趙某因不滿劉某婚後未生育子女,多次向劉某發送具有侮辱、威脅內容的短信,趙某對劉某的上述精神侵害行為,屬於法律規定的家庭暴力,劉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新壩法庭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除依法送達給申請人劉某、被申請人趙某外,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當地居委會一併送達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及協助執行通知書。此外,根據新壩法庭與三茅街道婦聯簽訂的《關於建立婦兒維權新型聯動工作機制的備忘錄》的有關協定精神,新壩法庭還向三茅街道婦聯送達了該案法律文書,請婦聯對該案當事人予以關注。法官説法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案承辦法官介紹,這份被稱為“升級版”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解釋,有着不少新變化。
首先,針對家庭暴力取證難的問題,新規降低了證明標準,列舉十種證據形式,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證據提供清晰的行為指引。
證據形式包括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均可以作為證據。明確人民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據標準是“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
同時,申請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民事訴訟為條件,可以成為獨立案件。並且,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於家庭暴力。
其次是,以往大部分情況下會認為,家庭暴力發生在夫妻,父母子女之間。現《規定》指出,共同生活的兒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監護、扶養、寄養等關係的人,如果遭受家暴都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並且當事人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無法申請的,其近親屬、公安、民政等部門都可以代為申請。
再有是,《規定》進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明確禁止被申請人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此外,《規定》在保護令的懲戒條款中加大了懲治力度,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符合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增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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