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遭遇家庭暴力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來源:法律科普站 9.27K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25日,江蘇正氣浩然律師事務所接受Z某的委託,指派楊權法律師擔任Z某訴L某離婚糾紛一案的代理人。接受指派後,本律師根據委託人Z某提供的證據梳理本案的基本情況如下。

婚內遭遇家庭暴力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Z某與L某於2014年8月通過網絡相識,並於2014年9月確立戀愛關係。雙方於2015年1月9日登記結婚,並於2016年7月5日育有一子L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L某多次因家庭瑣事對Z某實施家庭暴力,Z某為此報警兩次。2017年3月31日,Z某因遭L某毆打致傷,前往醫院就醫,花去醫藥費561.91元。2019年5月20日,L某又至Z某所在單位與Z某發生衝突,現場砸壞Z某的一部蘋果8P手機,嚴重影響Z某的工作及其在單位的形象。2019年8月2日,Z某再次遭L某毆打致傷。至此,Z某與L某分居。2019年8月13日,Z某向T區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2019年8月14日,T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禁止L某對Z某及Z某的親屬毆打、威脅、跟蹤、騷擾,禁止L某對Z某及Z某的親屬誹謗、辱罵。

【審理情況】2019年12月20日,Z某向T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並提供如下證據:1.結婚證(證明目的:Z某與L某於2015年1月9日登記結婚);2.户籍證明(證明目的:婚生子L1於2016年7月5日出生);3.W街道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出具的收費查詢記錄(證明目的:Z某於2017年3月31日就醫花費561.91元);4.J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説明(證明目的:Z某與L某分居);5.L某作出的承諾書照片(證明目的:L某於2019年3月10日書面承諾以後在Z某上班期間不去打電話或發微信,更不會去Z某的單位);6.L某作出的保證書照片(證明目的:L某於2017年4月1日保證以後再也不會因家庭瑣事而採用暴力手段打人);7.L某作出的懺悔書照片(證明目的:L某於2019年4月16日對以前用言語或者肢體向Z某實施家庭暴力、造成Z某嚴重的肉體和心靈上的創傷表示懺悔,併發誓不會再實施家庭暴力);8.Z某的傷情照片、Z某的公司出具的情況説明、接處警工作登記表(證明目的:L某於2017年3月31日、2019年5月20日、2019年8月2日毆打Z某,並至Z某不同程度的受傷)。

2020年6月15日,經T區人民法院組織調解,Z某與L某達成調解協議:1.Z某與L某離婚。2.婚生子L1由Z某、L某共同撫養,隨L某生活,Z某自2020年7月起於每月的10日前支付生活費1000元至L1獨立生活為止,醫療費、教育費憑票各半負擔。Z某可自2020年7月起探望L1兩次,具體時間、方式由雙方自行協商。3.坐落於本市J新村的一套房屋歸Z某所有,坐落於本市H小區的一套房屋歸L某所有,貸款由L某負責償還。Z某、L某於2020年7月15日前相互協助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L某於2020年7月15日前向Z某支付房屋裝修款10萬元,如逾期支付,須另支付違約金2萬元。4.各自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和承擔。T區人民法院於當日出具民事調解書。

【律師分析】本案在調解時,爭議雙方對離婚並無異議,也就是對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及婚生子L1的撫養權問題存在一定的分歧。經過承辦法官的釋明以及雙方代理人的溝通,爭議雙方最終也達成了一致意見。本文意不在探討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以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相關問題,而是就遭遇家庭暴力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展開討論。

首先,我國相關立法及司法實踐就家庭暴力有相應的定義,筆者在此前的有關文章中也有相應闡述,我國現行《反家庭暴力法》中亦有明確規定,在此不做贅述。從國際法實踐及理論層面看,《聯合國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1993)第一條作了明確規定,“對婦女的暴力行為”係指對婦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傷害或痛苦的任何基於性別的暴力行為,包括威脅進行這類行為、強迫或任意剝奪自由,而不論其發生在公共生活還是私人生活中。聯合國祕書長《關於侵害婦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為的深入研究》(2006)也指出,基於性別的針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是指“因為是女性而對她施加暴力或者特別影響到婦女的暴力,包括施加於身體、心理或性的傷害或痛苦或威脅施加這類行為,強迫和其他剝奪自由的行為。基於暴力的行為損害或阻礙婦女依照一般國際或人權公約享受人權和基本自由,符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第一條的規定”。

其次,女性在家庭生活中遭遇暴力因夫妻生活天然的私密性而難以蒐集到直接證據證實自身遭受了家庭暴力。因此,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在事後需要及時固定證據,遇有即時性的程度較為嚴重的家庭暴力,應當立刻報警。根據《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發佈)第32條第1款、第3款的規定來看,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人是受害人;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姓名、通訊地址或單位;3.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4.有一定證據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因此,筆者在此建議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務必注意及時蒐集證據。在平時接受婚姻家事類案件諮詢時,筆者也偶爾會遇到個別當事人説,不是自己不想報警,而是手機拍了傷情照片後被侵害人奪了去砸掉了,沒辦法及時保留證據。我國現行《反家庭暴力法》第13條第1款為受害人指明瞭方向——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該法第15條第1款亦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由此可見,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後或者正在面臨家庭暴力威脅中,並非只有用手機報警一條路徑,其就近尋求相關組織的援助,相關組織有義務對受害人提供幫助,而這些幫助的記錄均可作為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證據。

再次,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後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呢?我國現行《反家庭暴力法》第23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脅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另外,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律師建議】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符合相應的法定條件,於申請人而言,需要有證據證實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現實中,人們往往會誤認為只有被毆打完畢後才能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事實上,這種理解是不準確的,申請人只要有證據證實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也能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從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具體措施來看,它主要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總而言之,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為避免傷害的進一步擴大,應儘早尋求有關機關的幫助,一再的隱忍到最後換來的可能是無盡的傷害。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