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配合我過户 - 該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經常有當事人碰到這些煩惱:

對方不配合我過户,該怎麼辦?

離婚判決把房子給我,我也已經向對方支付了房子折價款,但對方不配合完成過户或者產權變更,怎麼辦?

我從別人處買了房子,房款都交了,但對方不配合辦理過户,怎麼辦?

老人留下的房子,打了繼承官司後,判決房子歸我一人所有,我給其他人折房款,房款都已經支付了,但其他人都不配合我辦理產權變更,怎麼辦?

相信以上三種情況,在生活中很常見,我們自己可能會碰到,身邊的朋友可能會碰到,聽説的事例也不少。碰到這類事情,我們究竟應該如何應對呢?

01已有生效判決

如果你碰到的糾紛,已經有了生效判決,判決中明確該房子歸你所有,這種情況下,建議直接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申請。法院執行庭會向你出具一份《執行裁定書》,並向房管局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你憑藉這份執行裁定書直接去房管局進行過户或變更產權登記,不需要對方到場配合。

02未有生效判決

如果你碰到的糾紛,還未提起訴訟,建議你分兩步走:第一步,先收集好相關證據和原被告雙方身份信息,去法院提起訴訟;第二步,法院出具判決書且判決生效後,對方在判決規定時間內不履行配合過户或變更產權登記的義務的,建議直接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申請。法院執行庭會向你出具一份《執行裁定書》,並向房管局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你憑藉這份執行裁定書直接去房管局進行過户或變更產權登記,不需要對方到場配合。

03法律依據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於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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