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執行完畢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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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完畢是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標的已經全部執行到位,或者是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執行完畢後,對被執行人的限制措施、強制措施應全部解除,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將不能再通過強制執行程序來實現。

執行案件執行完畢的條件是什麼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經被執行人自動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已全部執行完畢,或者是當事人達成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可以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執行完畢應當製作結案通知書併發送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書面認可執行完畢或口頭認可執行完畢並記入筆錄的,無需製作結案通知書。

執行和解協議應當附卷,沒有簽訂書面執行和解協議的,應當將口頭和解協議的內容作成筆錄,經當事人簽字後附卷。

執行完畢的方式主要包括自動履行、強制執行、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部分自動履行部分強制執行四種。執行結案的,經申請人結案申請書、談話筆錄等書面方式確認執行完畢並同意結案方可報結;如因客觀原因無法書面確認的,可以採取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確認,並錄音或將短信、微信記錄等截屏人卷。

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的,當事人的履行內容完全符和解協議約定的結案條件時方可報結,應將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有關材料或申請人確認同意結案的材料人卷。符合執行完畢結案的條件,但申請人不同意結案,或無法聯繫申請人進行結案確認的,向申請執行人送達結案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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