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六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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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六條釋義

        【條文】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在處理由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問題時對合法配偶財產權利保護的規定。

【條文理解】

一、本條規定的歷史沿革

本條沿襲自《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6條,文字和內容均未作修改。

《民法典》第1054條第1款規定:“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為了使《民法典》的此項規定落到實處,具有可操作性,本條專門從程序角度作出規定,明確了在審理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處理時,應當給予合法婚姻關係中的配偶一方參與訴訟的程序權利,從而使無效婚姻關係確認案件中的財產處理方案,可以在合法婚姻關係中配偶一方有效參與案件審理過程的前提下作出,從而避免合法婚姻關係中配偶一方財產權益受到無效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的不當侵害。

二、本條規定的目的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等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時,與審理其他類型的民商事糾紛案件不同,通常不允許第三人蔘加訴訟。主要考慮離婚是兩個人之間的事,他人無權干涉並參與到訴訟中。但在審理重婚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可能會造成對合法配偶權益的侵犯。如果不允許其參加訴訟,其只能眼睜睜地看着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救濟的辦法只有另案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但實際上財產經處理後,事後再控制很難,結果極有可能是權利落空。故如果人民法院審理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問題,合法婚姻當事人申請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因為重婚者的第一個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其後的婚姻才是無效婚姻。

第一個婚姻中的男女雙方,作為合法的夫妻,依法享有夫妻的權利、承擔夫妻的義務。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人,如果其財產屬於第一個婚姻中夫妻的共同財產,第一個婚姻中的另一方對該共同財產依法享有權利。在處理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中的財產糾紛時,首先應當對第一個婚姻中的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不得將重婚者所有的財產都作為重婚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分割後確認為重婚者合法配偶的財產,則不屬於重婚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因此,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有利於查明當事人之間財產的真實情況,以便法院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

三、合法婚姻當事人在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中的訴訟地位

按照本條規定,合法婚姻當事人在涉及財產處理的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中的訴訟地位,應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對稱。按照《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前者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即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後者雖然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即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作為構成重婚的合法婚姻配偶一方,如果要參與到無效婚姻雙方財產處理糾紛案件訴訟中,通常應是基於對無效婚姻雙方欲確認權屬、變更權屬、分割財產、補償或賠償給付等財產標的具有獨立的請求權,即認為該財產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甚至是合法婚姻配偶一方單獨所有的財產等,不能直接在無效婚姻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確權、分割,或者用來向一方為給付等。所以,本解釋規定此時合法婚姻配偶一方的訴訟地位,應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自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施行以來,經歷多年司法實踐,合法婚姻配偶一方在無效婚姻糾紛案件中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訴訟的做法也已經較為成熟和穩定。比如,在金某與於某無效婚姻財產糾紛案中,金某的合法妻子潘某削髮為尼後,金某遂與於某登記結婚,婚後在金某與潘某共同購買的房屋共同居住,使用的家用電器等物品均屬金某與潘某的共同財產。金某與於某共同生活期間,又共同出資購買了一輛轎車。潘某在削髮為尼8年後,打算還俗回家與兒女團聚,方知丈夫金某已與他人登記結婚,後因潘某提出自訴,法院判決認定金某構成重婚罪。後於某提起與金某的無效婚姻糾紛案訴訟,於某認為自己應有一半房屋的居住權及所有財產一半的權利。潘某知道後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法院予以准許。

有些情況下,雖然案件本身並不涉及無效婚姻的效力確認問題,但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仍有權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申請參加訴訟。比如,甘某繫有婦之夫,以情人盧某的名義購買一套商品房並辦理了房屋產權手續。後甘某與盧某發生矛盾不歡而散,甘某要求盧某退回房屋不成,遂起訴到法院,要求盧某退回房屋或購房款。甘某之妻知曉後,以購房款是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參加訴訟,並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准許,並經審查認為,訟爭之商品房是用甘某與其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積累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甘某未經其妻同意,擅自將房屋贈與情人盧某,其贈與行為應當無效,房屋應歸甘某與其妻所有。

四、合法婚姻當事人參加無效婚姻案件訴訟的條件和方式

(一)參加訴訟的條件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條件主要應當包括:

第一,他人之間的訴訟正在受訴法院進行。如他人之間對民事權益、經濟權益有爭議沒有形成訴訟的,屬於訴訟外的爭議,訴訟外的爭議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權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但不是要求參加訴訟。因為訴訟尚未開始,談不到參加訴訟的問題,只有在他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經濟權益的爭議已經形成訴訟,而訴訟程序又在進行中時,第三人才能參加訴訟。

第二,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又可再區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有全部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二是有部分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至於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獨立請求權,則需在審理終結後才能確定。

第三,以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地位等同於原告,他既反對本訴原告,也反對本訴被告,是以本訴的原告、被告雙方為被告提出了一個新的訴訟。不以雙方當事人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當事人為被告,而與另一方當事人利益一致的,則非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為第三人既然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享有獨立請求權,那麼本訴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實質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權益發生矛盾,不論原告一方勝訴還是被告一方勝訴,都會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第三人蔘加訴訟必須針對雙方當事人,對他們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提出參加訴訟請求。

(二)參加訴訟的方式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81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申請參加第二審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即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合法婚姻配偶一方有權以提出明確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的方式,參加到無效婚姻的案件訴訟中。而且第三人蔘加訴訟並不僅限於案件一審審理階段,即使是在案件進入二審階段,仍可提出參加訴訟的申請。按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27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而在第二審程序中參加到訴訟中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發回重審。

五、合法婚姻當事人參加無效婚姻案件訴訟的權利和義務

如上所述,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其訴訟地位等同於原告,因而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等,在法律、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時應首先適用這些具體規定,在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則應比照原告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予以確定。具體而言:

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應當交納訴訟費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0條規定:“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第18條規定:“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即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向人民法院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的,合法婚姻配偶一方應當就其訴訟請求預交相應的案件受理費,但由於該部分訴訟請求系與本案合併審理,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減半收取。審判實踐中存在對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沒有通知其預交案件受理費,就對其訴訟請求予以審理;或者要求第三人按照訴訟請求數額全額預交案件受理費的錯誤做法,均應當予以糾正。

2.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適用按撤訴處理的規定。如前所述,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與原告相同,因而亦可對其適用按撤訴處理的相關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36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143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

3.本案原告申請撤訴,不影響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的案件繼續審理。人民法院對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的案件與原訴訟案件系合併審理,在原訴訟案件因原告撤訴而終結的情況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的案件不應受到影響。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37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在准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繼續進行。需要注意的是,在無效婚姻確認之訴中,原告的撤訴權利受到限制,但就財產處理問題,原告仍在私權範圍內享有處分權,因此仍應注意前述司法解釋規定的適用問題。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正確區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審判實踐中,在個別情況下,第三人有時既可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具體案件中是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出現的還是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出現的,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比如,李某作為房屋所有權人起訴承租人陳某,李某之子李某某與陳某之間訂有租賃合同,李某某既可以以租賃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身份,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到其父李某與陳某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去,也可以僅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陳述陳某已將租賃費交付於李某某的事實,而並不提出任何獨立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此時應查清李某某的身份,如果李某某對其父李某、陳某有獨立的請求權,提出相應訴訟請求,申請參加訴訟並交納訴訟費用,則繫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不管最終人民法院是否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李某某均有權提起上訴。反之,如果李某某雖然申請參加訴訟,但沒有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僅是認為如果人民法院最終判決陳某騰退房屋或者李某退還租金等,可能涉及其自身權益,則應認為其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若人民法院沒有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的規定,其無權提起上訴。在審理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糾紛的案件中,合法婚姻配偶一方申請參加訴訟的,也應認真審查配偶一方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而不能因其合法婚姻中的配偶身份就當然認為,其申請參加訴訟一定是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相應訴訟請求。

二、正確區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必要共同訴訟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民事訴訟法》對共同訴訟的具體分類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19條的規定和通説認識,認為前述法律規定的內容即為必要共同訴訟。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必要共同訴訟人存在區別,主要表現在:首先,爭議的訴訟標的不同。必要共同訴訟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的,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的訴訟是兩個訴訟的合併,其訴訟標的與本案的訴訟標的並不相同。其次,對立關係不同。必要共同訴訟人之間有着共同的利害關係,在訴訟中只與另一方當事人相對立,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本案的雙方當事人之間都存在着對立關係,他既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也不同意被告的答辯意見,而是認為自己對訴訟標的享有獨立於原告訴請和被告答辯的請求權。再次,參加訴訟的方式不同。

必要共同訴訟是一種不可分之訴,共同訴訟人必須一同起訴,未參加的共同訴訟人法院應通知其參加,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既可在本案開始後申請參加訴訟,也可在本案終結後另行起訴。又次,訴訟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訴訟人在訴訟中既可以處於原告地位,又可以處於被告地位,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地位相當於原告。最後,訴訟行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訴訟人其中一人的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全體發生效力,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行為不受本案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牽制,三方在訴訟中的地位相互完全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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